两男孩射瞎女童左眼“不予立案”不是终点

  ■ 观察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

  江苏沭阳县8岁女童安安(化名)永远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7月1日,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持弹弓打伤了安安,事后他们仓皇逃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而家长只得到当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当中,甚至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能不能做到处理“合情合理”,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仅仅给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有依职权披露肇事者信息,也没有安排双方商议道歉事宜,又是否能达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效果?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两名未成年人打瞎女孩的一只眼睛,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者家长要摆正位置,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

  首先,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衔接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女孩及父母来说,起码要有个交代。

  其次,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两名肇事者家长目前“面都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须明白,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

  □克鲜(媒体人)

  (新京报)